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新材料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是从事新材料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负责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专委会”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一切事务。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委会” 既要有利于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又要符合协会的宗旨、目标及使命,执行《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章程》和《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法定名称为“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新材料专业委员会”。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在本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亚洲、环球”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或中华、全国)新材料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
第四条 本“专委会”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独立帐户。“专委会”按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根据民政部要求,“专委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中心、办事处等,是本“专委会”的内部分工,须以“专委会”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专委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在协会的领导下,促进新材料行业技术交流,促进新材料行业发展,促进新材料应用落地;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促进会员单位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挂靠在上海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秘书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929号6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专委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服务。做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及投资机构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加强会员单位信息报送,发布《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新材料专委会通讯》,不断提升会员服务质量。
(二)新材料团队标准及指数发布。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围绕新材料细分领域积极推动技术规范及标准编制,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打造高质量论坛及展览。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指导下,推广国内外新材料技术、产品、成果,策划举办“中国国际新材料科技成果创新博览会”产品推介会、商贸治谈及高质量论坛等活动。引导本会会员抱团发展,促进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国内外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集中打开销售、应用市场。
(四)征集“中国好技术”。向协会推荐新材料行业的“中国好技术”“生产力促进奖” “中国专利奖”三项大奖。树立新材料行业技术、应用、服务典型;推动新材料科技成果应用落地;评选新材料技术示范企业、应用示范企业、科技服务示范基地;促进新材料产业技术与各行业、各专业的融合。
(五)开展培训、研报及专家咨询服务。开展新材料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举办国内外新材料学术论坛;编撰、出版和发行与新材料有关刊物、书籍、影像等作品。利用专委会网站和微信平台,为会员提供宣传推广服务。
(六)搭建会员企业投融资桥梁。面向新材料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专业通融资机构及组织,帮助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高新企业融资难题,引导社会资本带动新材料产业发展。
(七)建设新材料产业大数据平台。专委会将联合宁波德泰中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积累的新材料产业科技数据(专利数据、产业数据、工商数据等)进行分析和挖掘,为会员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包括产业大数据、数字化技术、智库专家等系统服务。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联合会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向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参与新材料产业园、基地、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平台建设。形成政府引导、产业支撑、学企合作、科研创新、金融助力、服务保障、学以致用的七位一体协同体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专委会”有义务和责任为协会发展单位、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填写《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经秘书处考察,“专委会”通过,报协会审批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参加本“专委会”不再履行入会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三条 “专委会”原有的和新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由“专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不含协会已有的单位会员和直接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每年所交纳会费须汇入协会账号,协会将向“专委会”告知会费收缴明细,其 80%会费用于“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会员单位在会员有效期内同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专业活动的权利。会员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将按自动退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会员若名称、地址、所有权以及代表人和联系人发生变化要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七条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统一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入协会的收费标准,参《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会员会费标准》。院校入会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会员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参《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会员权益(试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专委会” 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5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主要负责人报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的负责人应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专委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名人选。筹备组以提案形式在筹备会议上由“专委会”成员大会表决(须 2/3 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筹备会议纪要及时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备案,要求包含“专委会” 2/3 以上成员、成员单位代表意见签名页。“专委会”的负责人由“专委会”成员代表大会或换届大会上选举产生,在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上宣布通过。 协会为“专委会”颁发授权证书,为负责人颁发聘书。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是“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专委会”负责人任免、“专委会”《工作条例》修订的最高表决权力。
第二十三条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决策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核心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职责:
(一)对“专委会”的发展方向进行集中研讨、民主决策。
(二)就人事任免形成提案,交协会审批,“专委会成员大会”通过。
(三)了解秘书处工作部署,对秘书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听取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可提名申请任协会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领导人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犯罪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业绩和影响力,能为协会业务发展和经济实力壮大做出实际贡献。
(四)能够忠诚、勤勉履职,维护协会、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不做有损协会、“专委会”合法利益、声誉的事。不违反协会、“专委会”的规章制度。
(五)工作作风民主,有领导团队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不利用“专委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协会、“专委会”的保密信息。
(八)“专委会”的领导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专委会”领导机构讨论并报协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领导成员 的职务:
(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2)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
(3) 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领导成员者。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领导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单位提出、“专委会”提出或协会提出。实施调整前,“专委会”应先与协会商议,再经“专委会”内部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提出正式调整报告并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由“专委会”通知本人。
第五章 换届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向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主要负责人须提交 《由公安系统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等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在协会对“专委会”换届申请正式批复后,“专委会”即可召开换届大会,由上一届“专委会”负责人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按照分支机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专委会”负责人。换届情况和选举结果形成纪要(要求纪要中包含专委会2/3以上成员、成员单位代表意见签名页),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备案。备案通过后,协会向新一届“专委会”颁发授权证书,并向新一届“专委会”主要领导颁发聘书。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在新一届领导机构中,注意吸收中青年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第三十条 “专委会”换届或主要领导变更,应认真做好“专委会”秘书处工作的交接,特别是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交接。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章程》和《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会费标准按照协会会员会费标准收取。全部收入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
(—)由秘书处挂靠单位上海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财务管理;
(二)秘书处的各项开支由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报协会批准实施;
(三)“专委会”经协会授权可以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须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 得截留捐赠收入。
(四)“专委会”年度收支情况由秘书长负责向“决策委员会”及成员大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七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专委会”用章须统一使用协会印章。使用协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按照协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核准后用章。专委会不经协会核准、盖章的文件,协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委会”严格用章制度,“专委会”确系需要使用本“专委会”印章的,由“专委会”提出制印申请。但印章须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代管,所有用章依然需要严格履行用章核准手续。
第八章 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等负责人变动,依托单位、办公场所调整,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修改等。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决策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办公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五)分支机构名称、主任委员和依托单位的变更申请须协会委员会会议审议,获得一致同意后,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签发通知实施。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因设立条件消除自行申请注销,或因本协会年审不合格责令注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注销后,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向本协会成员及社会做出通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决策委员会”形成提案,交“专委会”成员大会表决,报协会核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新材料专业委员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